交通部令
(2007年第11号)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1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2007年12月17日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规划工作,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订与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县(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特定港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该港口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承担港口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与交通主管部门分设的港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统筹考虑产业布局、港口资源条件、综合运输网状况等因素制定,体现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 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二章 港口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港口布局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对港口资源丰富、港口分布密集的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自治区行政区内跨市的港口布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