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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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