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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宣讲工作的通知

  目前农药登记管理中主要存在着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产品数量多。由于现行法规规定农药产品可以进行正式登记,也可以进行临时登记,而临时登记要求低,企业热衷于临时登记,致使农药产品的数量大量增加。二是“一药多名”。目前农药产品可以使用三种名称,即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名称。许多企业为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编造了五花八门的商品名,“一药多名”问题突出。如吡虫啉就有700多个商品名。三是标签管理不规范。现行农药法规及配套规章缺乏对农药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具体规范,导致农药企业在标签上将商品名标注得十分醒目,而将通用名印得很小,使农民,甚至农技人员都难以辨认产品的名称和特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农业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现行《农药管理条例》的框架下,对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进行了修订,并就农药标签管理、农药名称和产品含量管理制订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今年12月8日,农业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12月12日,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两个公告。

  二、6项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二是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

  三是对于已批准正式登记的产品,在其申请续展时,应按新规定补充所缺少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以便对其进行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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