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7年1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
根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总局决定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将在2008年3月底由总局统一通告。
二、审核对象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审核机关应按照《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严重违规问题、经批评教育仍不整改的,存在严重违规发行影视剧问题的,全年无制作经营业绩的,或无故不参加业绩审核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并撤销其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