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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函〔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确保内地输港活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增加供港活猪货源渠道,满足香港市民消费需求,商务部、质检总局已于2007年9月29日公布了第一批获得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的注册养殖场名单。根据供港活猪体制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优化供应方式,拓宽供应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商务部、质检总局将开展第二批注册养殖场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质标准

  (一)2004年底前获得质检总局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资格。

  (二)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并具备相应的活猪出口经营条件和能力,自愿加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并接受行业协调。

  (三)养殖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产负债、销售及利润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环保、用工等有关规定。

  (四)养殖场应具有活猪自繁自养能力,其品种、规格符合香港市场的要求。经有关部门核实,养殖场母猪正常存栏量应达到1800头以上,连续三年平均年出栏商品猪30000头以上,连续三年供港活猪的年平均出口供货实绩在6000头以上。

  (五)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动物防疫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确保供港活猪质量安全,连续三年供港活猪质量优良,未发生重大疫情,未使用明令禁用的违禁药品和没有限制药品残留超标纪录。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注册养殖场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检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商务部委托食土商会牵头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注册养殖场申报文件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评审组由业内专家、企业代表和食土商会、质检总局、商务部代表组成。

  (三)商务部、质检总局根据专家评审组复核情况及意见,择优确定获得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注册养殖场名单,并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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