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为基层工商所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7]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基层工商所快速检测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执法手段,提高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在国务院领导的重视关心和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中央财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已拨付专项经费用于为基层工商所配备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为规范专项经费使用和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组织领导落实。为基层工商所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是提高基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强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快速检测设备的配备工作,落实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精心组织,详细拟订经费使用方案,明确专门负责机构和人员,严格执行政府统一采购的规定,尽快完成快速检测设备的采购和配发等工作。
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确保快速检测设备及时配备。各地要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切实解决基层工商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的实际问题。要在对设备配备现状调查摸底的墓础上,根据快速检测设备的现有状况和工作实际需要,原则上设区市所辖的工商所配备两台,其它地区工商所配备一台。对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确保基层快速检测工作需要。在配备快速检测设备过程中,要注意选择检测项目多、覆盖品种广、试验精度高、价格适宜、质量好的快速检测设备,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率。对设备采购过程中遇有具体问题,可及时与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沟通。
三、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专款专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落实。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审制度和政府采购程序。各地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将该笔经费用于快速检测以外的其他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的支持,切实保障设备日常使用的相关耗材、配套设备和正常更新与维护保养等经费,确保为快速检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物尽其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工商所快速检测设备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配发的设备真正用于日常监管执法,注重提高使用效率。各地应于 2008年2月底前将快速检测设备的配备和经费具体使用情况上报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并按规定报送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