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兴金源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商合批〔2007〕1084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中兴金源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的请示》(京商经字〔2007〕41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中兴金源科贸有限公司向在马绍尔群岛设立的中兴金源有限公司增加投资9800万美元。增资后,该境外企业投资总额变更为9805万美元,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换领新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请你局督促企业将变更后的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密克罗尼西亚使馆经商处重新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