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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通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年度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确定和计算非经常性损益。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四)如公司成立未满3年,应披露公司成立后完整会计年度的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五)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四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股本变动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1或表2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另外,增加披露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其中限售股份指股改限售股份、发行限售股份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以及其他原因限售股份。该表的具体格式参照附件一: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4.1的列示。

  (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1、介绍到报告期末为止的前3年历次证券发行情况,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证券的种类、发行日期、发行价格(或利率)、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2、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权证行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合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上市、债券发行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3、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以下要求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5或表6规定的格式披露以下内容: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或无限售条件股份)、未上市流通股份(或有限售条件股份),应分别披露其数额。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或外资股东。

  (二)公司控股股东情况

  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介绍名称、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最近5年内的职业及职务。如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应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纸及日期。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并以方框图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况。

  如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控制公司,应披露信托合同或者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如公司最终控制层面存在多位自然人或自然人控制的法人共同持股的情形,且其中没有一人的持股比例(持有或控制下一级控制层面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50%,各自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公司无法确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披露最终控制层面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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