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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在印尼雅加达、塔吉克斯坦杜尚别设立代表处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在印尼雅加达、塔吉克斯坦杜尚别设立代表处的批复
(商合批〔2007〕1041号)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关于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在印尼雅加达设立代表处的请示》(国机经〔2007〕640号)、《关于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在塔吉克斯坦杜尚别设立代表处的请示》(国机经〔2007〕641号)均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在印尼雅加达、塔吉克斯坦杜尚别设立代表处。

  二、代表处业务范围为:项目管理、市场开拓。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代表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我驻印尼使馆经商处、驻塔吉克斯坦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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