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在印尼雅加达、塔吉克斯坦杜尚别设立代表处的批复
(商合批〔2007〕1041号)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关于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在印尼雅加达设立代表处的请示》(国机经〔2007〕640号)、《关于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在塔吉克斯坦杜尚别设立代表处的请示》(国机经〔2007〕641号)均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在印尼雅加达、塔吉克斯坦杜尚别设立代表处。
二、代表处业务范围为:项目管理、市场开拓。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代表处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我驻印尼使馆经商处、驻塔吉克斯坦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