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季报》报送工作的通知
(商财字〔200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字〔2006〕38号)精神,做好《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季报》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季报,是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资金使用情况动态、反映各地商务促进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
二、明确专人,及时报送
各地商务主管机构的财务部门在做好基金归口管理的基础上,要明确专人负责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季报报送工作,要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及网络传输系统,做好数据的加工、整理、报送工作,数据报送要及时,不得迟报、漏报。
各地负责报送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季报工作的人员名单,请于2007年12月20日前报我部财务司(基金管理处)。从2007年第4季度开始,相关数据采取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新增数据报送功能,具体要求在网上通知)和报表两种方式同时报送。
三、加强沟通,确保质量
为确保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季报报送工作的质量,财务部门要及时了解中央对各专项资金使用要求与规定,掌握本地资金额度和拨付进度等。同时要主动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组织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业务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地上报的季报,要做到数字相互衔接、收入支出匹配、汇总准确无误。
四、强化管理,定期通报
各地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季报的报送情况,我部将及时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上公示,定期对报送时间、报表质量、存在的问题等进行通报,并作为各地年度财务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季报报送不及时、数字出现重大差错的,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