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部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7〕120号)
各保监局,办公厅、发改部、财会部、产险部、寿险部、中介部、资金部、国际部、统信部、机构部:
为切实推进我会法制建设工作,健全保险监管法律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会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部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部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保险监管工作标准化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并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就法律文书送达工作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签发的以下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以保监会名义签发的法律文书由起草该法律文书的部门负责送达,也可以委托相关保监局送达。
以保监局名义签发的法律文书由起草该法律文书的处室负责送达。
三、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送达回证(见附件),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