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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

农业部令
(第9号)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中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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