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精神,切实把好项目建设质量关,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现就2007年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做好验收
各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
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督促和检查各地承办企业及时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上填报相关信息。
各地要强化标识使用管理。未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严禁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及字样。已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或字样(原则上应挂在入口处),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对违规使用标识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
二、重点审核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完成后,承办企业可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申请配送中心贴息的承办企业需将材料单独装订成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核,对配送中心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结算清单、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复印件查看是否加盖企业财务印章,并比照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每张单据需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章。初核合格的项目材料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实地对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验收负责人在《验收申请表》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达标”的验收意见,并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验收完成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合格项目材料连同《验收申请表》一同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验收材料各地应存档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