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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编制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手册应当包括《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三所规定的内容。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
  (二)统一、简洁、严谨、规范。
  第二十七条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页格式;
  (二)预留修改记录空白页,应当至少包括修订章节编号、页码范围、生效日期、监察员签字、换页人签字、备注等栏目;
  (三)预留机场使用许可证换证记录页,内容至少包括换证日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批准文件号、换证原因、备注等栏目;
  (四)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手册的批准和生效程序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的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本现行完整的的手册,供局方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发放给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机场使用手册分发单位列表应当至少包括分发单位(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栏目。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手册的相关章节印发给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手册中与该部门、岗位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相冲突。
  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机场使用手册的相关部分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手册组织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三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相符,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手册修改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生效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并撤换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
  (一)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与手册内容不相符的;
  (三)执行过程中,手册对同一事项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的;
  (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
  (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安全运行管理要求的;
  (六)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标准等最新规定的。
  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机场设施、运行状况变化前完成手册修改并生效;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册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手册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册的,一般应当在14日内完成修改并生效。
  第三十八条 使用手册的人员发现手册存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况时,应当及时按程序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对手册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一次评估。发现手册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以及平面尺寸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地区、围界、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破损类型、部位等情况制定道面紧急抢修预案。道面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按照抢修预案进行修补,尽量减少道面破损和修补对机场运行的影响。
  道面破损的修补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十二条 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0毫米;板块接缝错台不得大于5毫米;道面接缝封灌完好。沥青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5毫米。
  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现松散、剥落、断裂、破损等现象,或者沥青混凝土道面出现轮辙、裂缝、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损现象时,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补或者处理。
  跑道、快速出口滑行道表面在雨后不应有积水。
  第四十三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低于规定的维护规划值时,应当及时清除道面的橡胶,或采取其他改善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飞行区状况的分析研究,总结维护经验和不足,掌握飞行区潜在的缺陷或隐患,并据此制定维护工作计划和修改相关的管理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五年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当发现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破损加剧时,应当及时对道面进行综合评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十五条 道面的嵌缝料应当与道面粘结牢固,保持弹性,能防止雨水渗入。不能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补或者更换。
  第四十六条 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应当进行编号,并在道面一侧设置标记,便于检查记录位置。
  第四十七条 与道面边缘相接的土面,不得高于道面边缘,并且不得低于道面边缘3厘米。
  第四十八条 道面应当保持清洁。道面上有泥浆、污物、砂子、松散颗粒、垃圾、燃油、润滑油及其他污物时,应当立即清除。用化学物清洁道面时,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对道面造成损害。
  第四十九条 航空器被道面异物损伤后,航空器营运人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五十条 飞行区土面区尽可能植草,固定土面。
  飞行区内草高一般不应超过30厘米,并且不得遮挡助航灯光和标记牌。植草应当选择不易吸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的种类。
  割下的草应当尽快清除出飞行区,临时存放在飞行区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外15米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内,用三米直尺测量,高差不得大于5厘米,并不应有积水和反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除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外,不得有突出于土面、对偏出跑道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物体和障碍物。
  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应当为易折件,并满足易折性的有关要求。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属基座、各类井体及井盖等,除非功能需要,应当埋到土面以下30厘米深。
  第五十二条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土质密实度不得低于87%(重型击实法)。对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碾 压和密实度测试,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五十三条 除非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许可,跑道开放使用期间,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区范围内,严禁从事飞行区割草、碾压等维护工作。
  第五十四条 飞行区围界应当完好,具备防钻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动物和人员进入飞行区。
  飞行区围界破损后应当及时修复。破损部位修复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巡场路路面应当完整、平坦、通畅、无积水。破损时,应当及时修补。
  第五十六条 飞行区内排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积水、淤塞、漏水、破损时,应当及时疏通和修缮。
  强制式排水设施应当保持适用状态;渗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通畅;位于冰冻地区的机场,冰冻期的排水沟内不得有大量积水。

第二节 巡视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商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每日巡视检查的次数和时间;
  (二)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的通报程序;
  (三)巡视检查人员与塔台管制员联系的标准用语;
  (四)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
  第五十八条 当跑道、滑行道、机坪上有外来物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对上述区域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 每日跑道开放使用前,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跑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当每条跑道日着陆大于15架次时,还应当进行中间检查,并不应小于3次。全面检查时,必须对跑道全宽度表面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中间检查时间根据航空器起降时段、频度等情况确定。在航空器起降集中的时段前,应当安排一次中间检查。中间检查的区域应当至少包括跑道边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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