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方案》和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我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方式
各地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专项整治验收工作进行抽查评价。
1.自查验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地方相关部门,按照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目标要求,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验收,验收时间为12月10-15日,具体验收方案和步骤自行决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加大检查验收力度,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要综合反映本地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全面总结工作中的成绩、经验,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本地区整治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做出评价。
2.抽查验收。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成15个检查组,对重点地区的验收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抽查小组由部、司级领导带队,每个小组抽查2个地区,抽查时间为12月15-20日。
验收抽查小组在每个地区随机抽取2个市、县,每个市、县随机抽取2个乡镇进行验收检查,重点放在县区、乡镇、城乡结合部以及各省工作方案中明确的重点区域。
抽查验收主要采取4种方式进行:
(1)听取汇报。听取各地对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和验收汇报。
(2)现场检查。针对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对所抽查市、县、乡镇的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特别要对两个100%和一个95%的量化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明察暗访,每一个量化目标实地核查单位不少于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