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各地要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发展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促进林木的合理流转。要认真做好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流转过程中,要坚决防止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及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各类国有森林资源在国家没有出台流转办法前,一律不准流转。
二、做好基础工作,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进行
(一)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摸清森林资源家底,不仅是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需要,而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各地要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233号)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同时,要把开展基础数表的修订完善及森林资源档案更新管理等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务必于“十一五”期间完成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林权证是确定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惟一法律凭证,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障集体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有效手段。2007年2月,我局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明确要求,各地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对此,我局将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加大林权登记发证整顿工作力度,坚决纠正错误或不当的林权登记发证行为,维护林权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抓紧编制好三项规划。编制好《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明确林业区域发展方向,确保林地总量不损失,突出林地保护利用方向有着重要意义。在全国规划的指导下,各地要加紧编制辖区内的各类林业规划,为森林经营主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发展再上新水平。
(四)组织实施“十一五”期间年征占用林地定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到205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6%以上的发展目标,按照较高的林地利用率水平测算,届时全国林地最低保有量要达到46.5亿亩,这是我国林地资源的“红线”。实施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就是要坚持以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来支持、保障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国“十一五”期间年征占用林地定额已编制完成,这一定额是各地征占用林地的上限,各地要严格执行,决不允许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