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林资发[2007]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通过改革,极大地解放了林业生产力,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得到了林农群众的真心拥护。但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森林资源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必须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为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通知如下:
一、要改革森林经营管理制度,落实经营主体林木的处置权
(一)认真落实森林采伐有关管理政策。近年来,我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经营单位单独编制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单列、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采伐指标结余结转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初步体现了森林经营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和依法保障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每一位经营者身上。
(二)切实抓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的新模式、新举措,2007年初,我局批复同意福建省开展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我局将跟踪加强试点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采伐的具体意见,重点在进一步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方便林农群众。要实行采伐公示制度,依法保障中小经营者和林农平等获得采伐的权利,要优先考虑森林抚育间伐和工业原料林采伐的需求。
(三)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各地要按我局《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的要求,加紧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推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按照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足额满足采伐指标。各地要全面开展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工作,重点抓好全国100个经营方案编制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十二五”编制采伐限额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木材加工和运输管理。各地要切实贯彻《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要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加强服务引导,规范市场秩序,禁止木材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严禁乱批乱建木材经营加工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