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审议会召集
审议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所相关监管调查人员向参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参会成员询问;
(二)参会成员发表个人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处分建议;
(三)参会成员对处分建议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秘书统计投票结果;
(五)会议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处分意见。
3.5 审议会表决
会议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两种。参会成员在投反对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反对的理由。
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表决票经现场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后,应当予以密封,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以密件保存。
3.6 审议会会议纪要的起草并确认
审议会结束后,由会议秘书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记录情况,起草会议纪要,交各参会成员确认。
3.7 暂缓表决
参会成员发现存在明确影响判断且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时,可以在审议会上提议暂缓表决。
经出席会议的3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应当暂缓表决。
召集人根据监管调查人员的核实情况重新安排审议会。
3.8 案件处理结果
纪律处分委员会根据审议会的表决结果,作出如下决定:
(一)认为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制作纪律处分意见书;
(二)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遗漏违规事实、违规行为人的,将案件退回相关业务部门补充调查;
(三)认为不构成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或者虽构成违反本所业务规则但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3.9 纪律处分决定的签发
纪律处分委员会将对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的纪律处分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报本所总经理室批准后签发;涉及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交易资格和取消会员资格三种纪律处分的,需报本所理事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