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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的通知[失效]

  3.4 审议会召集

  审议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所相关监管调查人员向参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参会成员询问;

  (二)参会成员发表个人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处分建议;

  (三)参会成员对处分建议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秘书统计投票结果;

  (五)会议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处分意见。

  3.5 审议会表决

  会议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两种。参会成员在投反对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反对的理由。

  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表决票经现场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后,应当予以密封,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以密件保存。

  3.6 审议会会议纪要的起草并确认

  审议会结束后,由会议秘书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记录情况,起草会议纪要,交各参会成员确认。

  3.7 暂缓表决

  参会成员发现存在明确影响判断且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时,可以在审议会上提议暂缓表决。

  经出席会议的3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应当暂缓表决。

  召集人根据监管调查人员的核实情况重新安排审议会。

  3.8 案件处理结果

  纪律处分委员会根据审议会的表决结果,作出如下决定:

  (一)认为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制作纪律处分意见书;

  (二)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遗漏违规事实、违规行为人的,将案件退回相关业务部门补充调查;

  (三)认为不构成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或者虽构成违反本所业务规则但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3.9 纪律处分决定的签发

  纪律处分委员会将对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的纪律处分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报本所总经理室批准后签发;涉及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交易资格和取消会员资格三种纪律处分的,需报本所理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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