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任职期限内,不得利用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所得到的未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牟取利益,或从事其他利用委员身份的事宜;
(四)不得私下接触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亦不得接受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
2.8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任: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担任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按要求出席审议会的;
(三)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四)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的;
(五)不适合担任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2.9 纪律委员会委员在审议会员纪律处分事项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纪律委员会委员担任本案的监管调查人员的;
(二)纪律委员会委员的近亲属担任该上市公司或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纪律委员会委员的近亲属为持有该上市公司或会员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持有该上市公司或会员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章 纪律处分程序
3.1 案件提交
本所相关业务部门向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小组提交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涉嫌违反本所业务规则及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案件报告,并提出纪律处分的初步建议。
3.2 案件受理
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小组对前条所规定的案件报告与建议进行审核并报主任委员同意后,决定受理相关案件并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3.3 审议会准备
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小组组织准备审议会,安排会议召集人和秘书,确定审议会参会成员。会议秘书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通知审议会参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