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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纪律处分委员会

  2.1 本所设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审议对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2.2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共20名,由本所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监管、会员管理、法律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2.3 纪律处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主任委员由本所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由本所总经理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2.4 纪律处分委员会下设会员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两个工作小组,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受理、纪律处分委员会会议的准备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联络等工作。

  2.5 纪律处分委员会采取纪律处分审议会议(以下简称“审议会”)的形式开展工作。

  纪律处分委员会每次审议会安排召集人1名。召集人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担任。

  纪律处分委员会每次审议会安排会议秘书1名,负责准备会议资料、选定审议会成员、发出会议通知、进行会议记录等具体事宜。

  纪律处分委员会每次审议会的参会成员为7名,由会议秘书在会议前根据案件类型在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中按具体业务监管人员及法律专业人员搭配的原则随机抽取产生。

  2.6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审阅会员纪律处分相关材料;

  (二)按时出席审议会,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妥善保管会议材料;

  (三)及时向本所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履行职责施加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四)对审议会记录进行确认。

  2.7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审议会的讨论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不得与其他委员串通表决,亦不得影响其他委员的独立判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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