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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
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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