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社团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或社团组织机构注销,应经部社团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并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社团注销,其所属组织机构同时注销。在注销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注销后社团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一)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会员大会每届任期3-5年。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下同)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二)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
1. 审议、通过社团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选举产生理事会;
4.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5. 审议批准社团会费标准;
6. 审议社团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7. 审议社团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
(三)会员大会届满须组织换届,并提前2个月向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团工作。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决定是否设置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 决定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组织机构设立和注销;
5.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提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选;
6.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原则不超过9名)、秘书长1名,以上人员统称社团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应具有广泛的行业代表性,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研究决定社团有关工作。社团负责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 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