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7]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做好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现就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均应参加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
二、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单位的注册,也可以委托、指导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部分注册工作。国家测绘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单位的注册。
三、注册方式
2008年甲级测绘单位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甲级测绘单位注册工作后,将甲级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和《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测绘局报送备案,不再向国家测绘局报送纸质材料。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年度注册工作,在已完成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的地区,也应当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核。
四、检查内容
2008年的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要在全面检查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测绘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情况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测绘项目招投标和发承包活动是否规范,测绘合同行为是否履约,市场交易行为是否正当,市场竞争是否公平,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买卖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等测绘活动是否合法,填报测绘行业统计数据是否按时准确,测绘单位信用状况是否良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