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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批复
(财法函〔2007〕153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具体行政行为属性的请示》(浙财会字[2007]73号)收悉。经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规定中,“撤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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