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1:
纤维乙醇引导奖励资金申请标准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引导奖励资金的补助对象,特制定本标准。申请引导奖励资金的企业需要已完成中试,具有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具备相应的中试装置;而且具备能力扩大产业化,有详细的放大生产的实施方案。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完成中试,具有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
(一)原料资源要求指标:具有先进的秸秆收集与储存技术。
(二)中试生产规模指标:>500吨(燃料乙醇)/年。
(三)中试生产连续性指标:生产时间>300天/年。
(四)中试生产消耗指标:按秸秆纤维素含量36%计,生产1吨99.5%无水乙醇消耗:
1.秸秆≤6.6吨;
2.装置新鲜水耗≤12吨;3.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750公斤。
(五)中试生产效率指标:
1.秸秆糖化、发酵生产乙醇的时间<72小时;
2.纤维素降解为可发酵糖的转化率≥90%;
3.以葡萄糖为代表的己糖发酵乙醇转化率>90%(相对于理论转化率);
4.发酵液中乙醇浓度>10%(v/v);
5.发酵后残糖:总糖≤0.2%。
(六)中试生产综合利用指标:
1.秸秆生产燃料乙醇的主要副产物是木质素,可以作为锅炉燃料,或其他用途如生产表面活性剂、土壤改良剂;
2.乙醇发酵过程副产CO2,需要进行收集、分离与纯化(物理或化学吸收、变压吸附等)以作为食品或化工利用。
(七)中试生产成本指标:99.5%乙醇制造成本<5500元/吨(按秸秆200元/吨计算)。
(八)中试生产环保指标:
1.废水排放:废水排放符合国家一级标准(COD<100ppm);
2.废气排放:废气排放符合国家一级标准,回收利用乙醇发酵过程产生的CO2;
3.固体废弃物排放:废固排放为“零”,生产纤维素乙醇后的木质素作为锅炉燃料,或其他利用如生产表面活性剂、土壤改良剂等,必须循环利用。
(九)具备独立自主知识产权者优先。
二、企业具备放大产业化的条件
1.拟扩大产业化示范工厂生产规模指标:示范工厂生产规模不低于1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