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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方法,事故应急措施,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3.2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自己组织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考核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重点加强安全意识、规章制度、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实际,使培训内容易学易懂,易于掌握。

4.培训内容

  4.1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4.2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4.2.1 危险化学品知识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危险化学品标签。危险化学品及禁忌物。
  4.2.2 防火防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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