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07〕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依据《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
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组织编制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3个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大纲转发至有关企业和培训机构。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金属非金属矿山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矿山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方法,事故应急措施,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3.培训要求
3.1 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3.2 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按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和地下矿山两类分别进行。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业,应自己组织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考核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重点加强安全意识、规章制度、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实际,使培训内容易学易懂,易于掌握。
4.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