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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旁听人员抽签办法》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旁听人员抽签办法》的公告


  为了保证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旁听人员选取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我会已向长安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就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旁听人员的抽签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现将《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旁听人员抽签办法》予以公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旁听人员抽签办法

  一、投保人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代表包括个人代表和单位代表,其中,个人代表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单位代表应当为该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投保人代表应当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为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投保人代表通过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投保人代表报名邮箱自愿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二、社会公众代表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社会公众代表通过中国保监会公布的社会公众代表报名邮箱自愿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三、旁听人员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旁听人员通过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旁听人员报名邮箱自愿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四、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旁听人员报名时间均为2007年12月3日中午12:00至2007年12月6日中午12:00止。

  五、报名时间截止后,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分别对投保人代表报名邮箱、社会公众代表报名邮箱和旁听人员报名邮箱中的报名表进行清点,符合下列条件为有效票,参加抽签:

  (一)报名投保人代表的,符合《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听证代表产生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条件,且按照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至少填写了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准确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等基本信息以及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单单号和保险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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