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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19日 (85)工商第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已于9月11日转发各地、各部门执行。为了贯彻好上述规定,凡有汽车交易市场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即抓紧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配备必需的作风正派、熟悉业务的干部,集中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准备,以便及时参加汽车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二、主动与物资部门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设立的汽车贸易中心和汽车工业贸易公司联系,落实办公地点,安排好办公有关事宜。
  三、刻制管理专用印章。印章拟定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专用章”,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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