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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加强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加强
 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86]工商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峡省筹备组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来电反映,由于有关部门自定农村个体企业即为农村个体工商户,引起了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混乱。为此,要求对什么是个体企业、现行有关规定要否继续执行等问题尽快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个体企业”及它的法律地位,国务院正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当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26号),加强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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