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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组。部分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已具备条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也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是高等学校教师的任职条件。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助教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审定。
  讲师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备案;没有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学校由教师职务评审组评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由学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的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部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委批准,有权审定副教授任职资格,或有权审定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审定的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聘任及任命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一般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学科组负责人依据教师任职条件推荐提出任职人选,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及任命工作由校(院)长负责。校(院)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持设立一个临时性组织,做好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工作。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实行分级聘任或任命的办法。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教师任职时,学校需明确其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任务,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职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2至4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十九条 学校对被聘任或任命职务的教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及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继续任命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到高等学校任教,经过1年以上的考察,视其业务水平及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经评审或认定任职资格后,聘任或任命为相应的教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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