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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六条 副教授的职责
  (一)担任1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二)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三)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四)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五)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
  (六)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七条 教授的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认后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助教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察,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1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十条 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例之一:
  (一)在担任4年或4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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