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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

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
 (1986年3月2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各类科研单位(研究与开发机构)的科研事业费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为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对其下属研究与开发机构的分类工作,并依照国家科委综合局所编制的科技活动分类统计文件中有关各类活动类别区分的边界特征,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各部门根据下属研究与开发机构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承担课题的类型,及本规定对各种类型工作的定义和界线,将其下属研究与开发机构划分为下列四种类型:
  (一)技术开发类型;
  (二)基础研究类型;
  (三)多种类型;
  (四)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
  上述研究与开发机构是指各部门直属的独立经济核算的研究所和直属的研究院下属的研究所。
  第二条 技术开发类型的确定。凡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含试验发展、设计与试制、推广示范与技术服务及小批量单件常规生产)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属技术开发类型。其中技术开发工作和应用研究工作的定义和界限分别如附表所示。
  第三条 基础研究类型的确定。凡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属基础研究类型。其中基础研究工作和应用研究工作的定义和界限亦如附表所示。
  第四条 多种类型的确定。凡同时从事上述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两种类型工作,其中每种类型工作均占相当的比重,但又均不占明显优势的单位属多种类型。
  第五条 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的确定。凡专门从事以下三方面工作之一的单位属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和农业科学研究类型:
  (一)社会公益事业,如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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