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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决军工部门销售自产汽车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军工部门销售自产汽车问题的通知
 ([86]工商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军工部门自产汽车积压,占用了大量资金。为了支持军工部门军转民生产,经与航天、航空、兵器工业部研究,并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决定对国办发[1985]65号文件关于汽车销售两条渠道的规定,采取如下变通办法:
  一、航天、航空、兵器工业部可在六个大区设一个临时销售点,销售其生产的计划外、允许自销的汽车。各临时销售点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销售业务。
  二、临时销售点的汽车交易,仍须遵守国办发[1985]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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