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军工部门销售自产汽车问题的通知
([86]工商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军工部门自产汽车积压,占用了大量资金。为了支持军工部门军转民生产,经与航天、航空、兵器工业部研究,并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决定对国办发[1985]65号文件关于汽车销售两条渠道的规定,采取如下变通办法:
一、航天、航空、兵器工业部可在六个大区设一个临时销售点,销售其生产的计划外、允许自销的汽车。各临时销售点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销售业务。
二、临时销售点的汽车交易,仍须遵守国办发[1985]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