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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的意见

  各部门、各地区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条件可能,适量地建设一些本部门、本地区的重点学科。
  六、逐步建立一批开放型研究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
  为适应经济、科技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国家教育委员会拟争取多方支持,选择若干重要科技领域,在确具优势特色的高等学校里,办好一批重点研究与开发基地。基础性研究方面,逐步建立一批面向国内外开放的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基础性工作的研究实验室;在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方面,逐步形成一批与产业界密切联系或结合的、以开展基础工程科学研究和综合性技术开发与试验为重点的工程研究中心。这些实验室和中心同时也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并应根据各自特点,实行不同程度的开放,努力办成开放型的国家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要积极承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重要任务,争取从各种渠道取得经费支持。聘请国内外优秀科技专家组成学术(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研究计划、评议择优资助课题,组织论文答辩和科技成果评价以及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实验室和中心主任可由学术(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主要负责日常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术(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
  七、改善科学研究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
  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队伍和组织形式应当有利于完成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任务,有利于提高科学研究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对现有的各种科学研究组织,要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根据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与教育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进行改革,使之更加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一般由系或教研室(学科组、专业组)组织课题组进行。为完成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可以跨学科、跨系、跨校成立联合课题组、协作组。这些组织根据任务的需要而建立,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为了长期稳定地在某些领域进行重大科学研究,可以有重点地建立一些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专门研究机构。研究机构一般应有明确的、意义重大的研究方向,有比较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有科学思想活跃、水平较高的学术领导人和结构合理、具有活力的队伍。研究机构的审批应从严掌握。凡需要主管部门增拨基建经费、科研事业费、人员编制的研究机构,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批,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不需要主管部门增加上述条件的,由学校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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