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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的意见

  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科学技术拨款制度改革的精神,积极适应并逐步进行拨款制度改革。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掌握分配的中央各部门所属重点高等学校专项科研经费改设为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择优支持这些学校的博士学科点科研项目。其他高等学校的博士学科点,请有关部委、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酌情予以扶植。
  高等学校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方面担负着重要任务,需要给予一定额度的科研事业费,并逐年有所增长,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资助确有苗头但尚未取得国家科学基金或其他方面资助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
  高等学校要发挥优势,增强活力,积极承担国家科学技术任务,承接横向委托研究,申请各种基金项目等,争取从多种渠道取得经费支持。
  学校技术转让、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收入中的成本部分应返回科学研究部门。按合同完成任务后的纯收入和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节余经费,除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外,大部分应作为科学研究的再投入。
  改进科技经费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不得巧立名目挪用、挤占;要加快资金周转,合理使用经费,努力提高投资效益。要把吸收社会资金能力、资金周转快慢、使用合理程度和投资效益大小等列为评价学校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
  五、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重点学科
  高等学校应重视学科建设。要密切注意并及时吸收当代最新科学技术成就,适当调整学科结构布局,加强学科间相互渗透,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生长和传统学科的改造,以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为了增强科学研究能力和培养高质量专门人才,必须在高等学校中有计划地建设一批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门类结构比较合理的重点学科。国家教育委员会将编制“七五”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择优确定、建设一批重点学科点。
  重点学科点的主要任务是在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上起带头作用,逐步做到能够自主地成批培养相当于世界先进水平的博士、硕士;能够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或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能够接受高等学校及其他方面的学术骨干进行深造,成为开放型的教学、科研基地。
  重点学科的总体规划和重点学科点的确定、评估、调整等项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进行。重点学科点的具体建设计划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重点学科点的建设需要各有关方面共同扶植。学校和主管部门要作出切实的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多种渠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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