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一级教练员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 具备下列条件, 确定或晋升为高级教练员:
(一)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本项专业理论,对本项教学训练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著或训练工作报告;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训练中技术关键问题,具有培养一级以下教练员和国家先进水平、世界水平运动员的能力,成绩显著;
从事少年儿童训练的教练员,在少年儿童教学训练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成绩突出,并培养出具有少年世界水平的运动员;
(三)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 高级教练员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国家级教练员:
(一)具有广博而坚实的体育理论知识,对本项运动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著或科研成果;
(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教学训练上有新的突破,能够解决训练中重大技术关键问题,在培养教练员和世界先进水平运动员方面,成绩卓著;
(三)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第九条 确定和晋升体育教练员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每一至三年考核一次。教学训练成绩突出,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可随时考核, 破格晋升。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对本专业必需的体育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十条 确定或晋升体育教练员的技术职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技术职称评审组织考核评定。各级技术职称评审组织的组成,由同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确定或晋升体育教练员技术职称,须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呈报表,提交学术论著或训练工作报告,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
国家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由国家体委授予;一级教练员、二级教练员、三级教练员由省、市、自治区体委授予。一级教练员以上报有关省、市、自治区人事局备案;国家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报国家人事局备案。对取得一级教练员以上技术职称的教练员,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确定或晋升体育教练员的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体育教练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 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应当撤销其骗取的技术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体育教学训练的现职教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