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练员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人事局拟订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五日国务院批转)
为了更好地考核、培养和合理使用体育教练员,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体育教练员的枝术职称定为:国家级教练员、 高级教练员、 一级教练员、二级教练员、三级教练员。
第二条 确定或晋升枝术职称的体育教练员, 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努力做好教学训练工作,为迅速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贡献力量。
第三条 确定或晋升体育教练员枝术职称,应当以学识水平、教练训练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教练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中等体育学校毕业生, 担任教练员见习一年期满, 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三级教练员:
(一)具有本专业一般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初步掌握体育教学训练的内容、方法,在主教练指导下,能带运动员完成某一具体训练任务。
第五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以及三级教练员,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二级教练员:
(一)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本项专业理论;
(二)具有担任国内一般水平运动员的教学训练能力;
(三)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六条 二级教练员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 确定或晋升为一级教练员: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本项专业理论,并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二)熟练地掌握体育教学训练业务,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担任培养国家水平运动员的教学训练,并取得一定成绩;
从事少年儿童训练的教练员,工作成绩显著,能够为优秀运动队输送相当数量的运动员;
(三)掌握一门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