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影片的管理,根据一九八0年四月十四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制止滥放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从外国及港澳地区进口发行影片或试映拷贝(包括35毫米,16毫米、超8毫米、影片录相带和影片视盘等,以下统称影片)的业务,统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经营管理。
影片进口时,由海关凭中影公司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放行。属于在全国发行的商业性影片,应在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属于非商业性影片,应予免税;属于非商业性性影片,进口后经过批准在全国发行的,由中影公司按章向北京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第三条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的资料影片(包括中国电影资料馆与外国电影资料馆互相选购、交换、赠送或通过其他途径购作资料的影片),属于非商业性影片,海关凭该馆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免税放行。
进口的资料影片,如经批准,需向全国发行的,由中影公司按章向北京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第四条 科学技术、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新闻、外贸、外事等单位,因业务需要进口的专业性纪录、科教影片,属于国务院系统的单位进口的,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审批,属于地方单位进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影片进口时,海关凭有关部委(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申请单位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核查免税放行,并将盖有海关印章的报关单一份转送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外国、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的团体或个人运进给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故事片, 凡属国务院系统的单位接受的, 须经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批;属地方单位接受的, 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电影局)审批,并抄送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备案。
影片进口时,海关凭接受单位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批准文件核查免税放行。
接受单位应当将接收的影片交中国电影资料馆统一保管。如因业务上特殊需要,接受单位可以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该馆提取,供有关人员参考借鉴,但不准外借,不准招待映出,不准拿到社会上公开放映。借鉴后仍送回中国电影资料馆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