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建委对职工住宅设计标准
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1年10月13日 (81)城房字22号)
现将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384号文件《关于印发<
对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属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通知强调指出,这个《补充规定》是设计和建设的标准,而不是普遍的分配标准。在当前各地居住仍很紧张的情况下,主要应建设第一、二两种类型的住宅。对第三、四种类型面积标准的采用,应单列出,专项报批,从严掌握。
附:
对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几项补充规定
我委曾于1977年以建发设字88号文颁发了《
关于厂矿企业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的几项意见》,以适应当时工矿企业的建设需要。1978年10月,国务院国发〔1978〕222号文转发的国家建委《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提高了工矿企业住宅标准,并扩大了适应范围,规定:“住宅设计标准,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2平方米,如采用大板、大模等新型结构,可按45平方米设计。省直属以上机关、大专院校和科研设计单位的住宅,标准可以略高,但每户平均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通过三年来的实践,少数地区认为这个标准基本合适,多数地区反映标准偏低。同时,各地还建议,对于高中级知识分子和领导干部等的住宅设计标准,也要有一个适当规定。
根据这些反映和要求,在广泛地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经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建委多次研究,现对住宅设计标准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调整补充的根据和原则是:
一、由于住宅建筑使用期限较长,不考虑今后的发展,把标准订得过低是不适宜的。但当前住宅欠帐较多的情况下,过多地提高住宅标准也是不适当的。因此,住宅设计标准比1978年的规定只能稍有提高。
二、近三年来,在住宅建设上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过去欠帐太多,居住条件的紧张状况尚无明显缓和。因此,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住宅的管理和分配,仍以解决无房户和拥挤户的问题为主。所以,此次修订补充的标准,只是设计和建设的标准,而不是当前要普遍采用的分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