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务院管理下列专业技术干部:
(一)二级以上的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主任医师。
(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内第一流水平的专业技术专家。
第八条 冶金工业部管理下列专业技术干部:
(一)相当于国家技术三级以下的教授、付教授、高级工程师、研究员、付研究员、主任医师、付主任医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译审、付译审、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等;
(二)成绩突出的拔尖人才。
除国务院及冶金工业部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外,其他由各冶金企、事业单位管理。
第九条 专业技术干部的培养、调动、考核、晋升、奖惩等,由主管机关办理。对属于国务院及冶金工业部主管的专业技术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协助管理,提出建议。
第十条 凡属国务院及冶金工业部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晋升技术业务职称或工资级别时,需填写技术干部晋升呈报表(二份),科技干部业务考绩档案(专业干部填写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呈报表二份),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以及综合材料等,报部评定审批。
教学人员和卫生人员考核晋升技术职称,按照教育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卫生部门办理评定审批手续,凡晋升为国务院及冶金工业部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应将业务考绩档案及晋升材料报部。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的分配使用,必须根据国家需要,统筹安排,重点配备,加强集中统一,克服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
专业技术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接受外单位的临时聘请。
第十二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必须贯彻学用一致,用其所长的原则。对研究生应当按照专业,参考研究方向分配工作;对大学毕业生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也应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分配工作。对于某些缺门或薄弱专业,可以选择与专业接近的人才充任。对于暂时多余的专业毕业生,可分配从事专业接近的工作。
对有真才实学而用非所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坚决调到专业技术岗位上来。对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但专业不对口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对用非所学和其他使用不当的专业技术干部,根据本人条件,由所在单位负责加以调整,在本单位调整不了的可报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