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签订合同试行办法
(1981年10月 (81)轻科字第28号)
为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保证按时、按质完成科技计划项目,试行“专项管理,分级负责,同行评议,签订合同”的办法,即“合同制”。为此,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签订合同和合同管理
1.凡签订合同的项目,要实行专项申请,经部审核后,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
2.申请程序可按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将合同文本草案报省、市、自治区轻工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
3.合同签订前,由部主持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评议;
4.签订合同的项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5.合同经费可分无偿拨款、部分有偿拨款、全部有偿拨款。有偿项目完成后,所收回的金额20%留给乙方,30%给丙方,50%甲方收回,甲乙丙三方所得收入都作为科技发展基金,不得挪用;
6.凡实行利润分成的项目,其分成办法由甲、乙、丙三方商订;
7.合同期满后,项目需要继续试验者,按第2条规定办理手续。
二、合同内容
1.项目名称要准确,研究内容、规模和预计的技术经济指标,要作简要说明;
2.合同期限要根据科研项目的规模确定,一般约一至三年为宜,最多不超过五年;
3.项目的确立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根据国内外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及其发展趋势,作出技术经济比较和可行性分析;
4.项目的试验方法、技术路线、工艺流程和阶段性目标,都要简要说明;
5.所需经费、物资、材料,要按使用类别分年度详细填写。
三、合同签订程序
1.合同项目分两类,一是国家重点项目合同,二是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2.国家重点项目合同由部向国家科委推荐,经批准后由国家科委直接签订,各地也可通过省、市、自治区科委向国家科委申请。
3.国家科委合同,国家科委称甲方,项目承担单位称乙方,轻工业部及省、市主管厅、局称丙方;
4.轻工业部合同,轻工业部称甲方,项目承担单位称乙方,省、市、自治区轻工(一轻、二轻、手工)业厅、局称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