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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林业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的通知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宣传鸟类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科研、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作用,使各级领导、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认识保护鸟类的重要意义,懂得一些有关的科学知识,把爱护鸟类、保护鸟类逐渐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这项工作宣传部门要抓,林业、环保、科研、教育、城建、供销、外贸等有关部门,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动物学会、鸟类学会等团体组织也要抓。建议在每年的四月至五月初(具体时间由省、市、自治区规定)确定一个星期为“爱鸟周”。在爱鸟周中开展各种宣传教育和保护鸟类的活动。共青团、少先队、中小学校和动物学会、鸟类学会等单位,可以组织报告会或座谈会,邀请专家讲课,也可以组织青少年到野外、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公园去观看鸟类,开展挂置人工巢箱,保护和招引益鸟等活动,使他们从小树立“保护鸟类,人人有责”的思想,逐渐养成爱鸟护鸟的良好习惯。
  二、加强保护管理,禁止乱捕监猎。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拟订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林业部门要加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日常工作。
  国家规定保护的珍稀鸟类,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猎捕、买卖和运输。提倡保护益鸟,提倡人工饲养野生鸡类和鸭类等经济鸟类。对允许猎捕一定数量的鸟类,省、市、自治区林业部门要依据资源状况制订猎期和年度猎取量,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狩猎活动。跨省(市、自治区)、县(旗)狩猎,须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县(旗)林业部门同意,并严格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督和检查。在城镇、工矿区、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旅游区、风景区和公园,禁止狩猎。禁止拣蛋、捣窝和使用毒药、排铳(炮)、汽枪等破坏鸟类资源的狩猎工具和狩猎方法。对违犯国家规定,破坏鸟类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保护鸟类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增划候鸟自然保护区。划定候鸟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建议在全国和省、市、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区划中,将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特别是对保护候鸟有重要价值的岛屿、湖泊、沼泽、海涂等划为候鸟自然保护区。对某些应当保护,但由于某种原因而又不可能划为自然保护区的地区,可以划为禁猎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所需编制、经费、物资、设备等,属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纳入计划;属地方管理的,由省、市、自治区纳入计划。
  四、开展环志工作。环志工作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候鸟资源,对科研、国防、植保、疾病防治等都 具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从一八九九年开始以来,全世界已环志了三千多万只鸟。亚洲东部各国一九六三至一九七0年就环志了一千二百一十八种候鸟。环志是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拟由林业部会同中国科学院研究办理。为做好这项工作,拟在林业部设立“全国鸟类环志办公室”,负责草拟有关规定并组织安排制环、挂环、收环、观察和情报交流、综合、协调等工作。所需经费在林业部的事业费中酌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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