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改进城市防洪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行洪安全。城市防洪工作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是重重设障阻水,严重影响行洪安全。武汉市江滩,七十年代以来被抢占了一百八十四万平方米,大量建筑物阻水,抬高了长江水位,以致一九八0比一九六九年流量减少二千九百秒立米,而最高水位却比一九六九年高零点五七米,严重威胁武汉安全。本溪市每年工矿企业向太子河倾倒矿碴、粉煤灰、煤矸石达二百万吨,以致使一段自然河床由原来的六百米宽,压缩到目前只有二百八十八米。有的企业厂房、油库修在河滩上,不仅阻水,而且本身也直接处于洪水威胁之下。黑龙江省鸡西矿每天向穆棱河倾倒煤矸石一千二百吨;江西省南昌电厂每天向赣江排放粉煤灰八百吨,都严重影响河道行洪。还有一些单位在河道中乱采砂石,堆石成坝,堵截洪水。有的还在河道滩地大量种树,影响行洪。由于这些情况,近几年中,一些城市遭到了不应有的灾害。
会议认为,对这些问题,各地必须认真予以研究解决。要切实改变当前一些城市防汛管理松弛的状况。防汛任务大的城市,要建立常设的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由水利和城建部门调剂解决)。各级防汛指挥部和河道管理机构,必须对河道、滩地、堤防管理负起全部责任,做到统一管理,有职、有权、有责。在河道、滩地、堤防作业的各个部门的工作与防洪防汛有矛盾时,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和河道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在河道、滩地和堤防护脚地内建设或开采砂石,需经防汛河道管理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其要求进行;在大江大河的河道、滩地和堤防护脚地内进行建设,必须报经省市区水利部门直至水利部审批。必须严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强占江河滩地进行违章建筑;严格禁止向河道中排放矿碴、粉煤灰、
煤矸石、垃圾,以及乱采砂石等一切危及防汛行洪安全的行为。如果继续发生上述违章违法行为,防洪、防汛和河道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成设障单位限期清除。几经劝阻无效或拒不执行的,防洪、防汛和河道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予以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最近,一些省、市、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过上级批准,建立了公安派出所,发挥了很好作用。有些市的河道管理机构,也可根据需要,报请上级批准,建立公安派出所或增设经济民警。
关于城市河道管理经费,可继续执行国家计委一九六三年四月《关于基本建设计划草案编制办法》 中的规定:“城市和新工业区的防洪、排渍工程,主要为工业和城市服务者,由城市建设部门投资;主要为江河流域整治以及为农业服务的防洪、排渍等工程,由水利部门投资;专为保护某一企业和单独的企业的防洪、排渍工程,由该企业投资”。
与会同志希望,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都能十分重视城市防洪工作,对于防洪工作中确需进行的工程建设,应该给予妥善安排,所需经费务请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