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现行有效、需要修改、废止的外汇管理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6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27日)废止

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入境人员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进入中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三、入境人员将携入的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携入的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复带出境,海关凭原入境申报单查验放行。
 四、入境人员将携入的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或者将汇入的外汇,兑成人民币,在离境前可以按规定将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出境时,海关凭中国银行发给的兑出外汇的证明查验放行。
 五、入境人员携带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制品出境,海关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凭出售单位的证明查验放行。
 六、出境人员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出境,海关凭中国银行发给的证明查验放行。
  对境内中国银行开出或者售出的外币汇票、外币旅行支票、外币旅行信用证、人民币现钞保管证和存折保管证,由海关查验放行,中国银行不另行发给证明。
 七、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 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移居出境时携带黄金、 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国家规定限额内查验放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