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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现行有效、需要修改、废止的外汇管理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6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27日)废止

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 领事机构、 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统称驻华机构),外交官、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驻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汇入或者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卖给或者存入中国银行,也可以汇出境外,如果携带出境,应当按照《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办理。
 三、凡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人员汇入的记帐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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