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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八月八日)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制订的《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我们开展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调节的时间不长,经验不多,这个文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还会遇到许多具体问题,各地区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作一些具体规定。希望各地区、各部门通过这一文件的贯彻执行,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开展市场调节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将意见报告国务院。

           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物资总局拟订一九八一年八月八日国务院批转)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经济的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相当一部分工业品生产资料进入了市场,这对增加流通渠道,减少流转环节,密切产需关系,扩大物资交流,起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搞活物资流通,保护合法交易,制止非法经营,对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 进入市场的工业品生产资料范围。
(一) 允许进入市场自由购销的工业品生产资料有:
1. 属于实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生产资料中,生产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分配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可以自销的部分;
2. 属于物资主管部门优先订购的工业品生产资料中 , 生产企业在确保完成订购合同(协议)前提下的多余部分;
3. 计划分配和优先订购以外的其他工业品生产资料;
4. 生产企业自己组织主要原材料、燃料生产的产品和试制的新产品;
5. 物资主管部门的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在保证完成分配调拨计划的前提下敞开供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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