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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银行关于附发《关于外汇额度调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各单位持有下列外汇,需要兑取人民币的,可以根据其外汇额度所有权,填具“调剂卖出外汇登记表”,向中国银行登记出售:
  (一)国家批准的独立核算的各进出口公司及分公司,按规定留成的外汇;
  (二)国家批准的各部门、各地方计划外出口,按规定留成的外汇;
  (三)各部门、各地方的贸易留成外汇;
  (四)各部门、各地方的非贸易留成外汇;
  (五)经外汇管理总局、分局批准调剂的其他外汇。
 五、外汇调剂的额度应主要用于发展出口生产,增加外汇收入;鼓励进料加工和增产轻纺产品所需的物资和原材料;允许进口科技、文教、医药卫生以及工农业生产急面的仪器设备;经批准也可适当进口一些本地区急需、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的物资。未经批准,调剂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扩大国内基本建设。
  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确有正当用途,必须使用外汇进口,而本单位又没有留成外汇或留成外汇不足时,可持批准证件,填具“调剂买入外汇登记表”向中国银行登记购买外汇。
 六、中国银行目前办理外汇调剂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即期卖断外汇额度使用权。调剂买卖外汇一般以理汇成交,如卖出方持有外汇额度,先办卖出登记,于成交时由买入方提供人民币,各中国银行办理结汇。调剂价与银行结汇价之间的差额,由中国银行划交卖出方,作为卖方单位收益。
  (二)即期远期套期买卖。通过中国银行办理,由买入单位向卖出单位以即期交割方式购入,经使用创汇后,于约定期限售还给原卖出单位。
  (三)中国银行自营买卖。即暂时找不到买方或卖方,一方又有需要卖出或买入时,中国银行可以先进后出,即先行买进,待有人登记需要时卖出。但不能先卖空头。
  (四)额度贷借调剂。中国银行在各地留成外汇总额内,可以使用一定的不经常使用的待用外汇额度,作为调剂借贷,便调剂借入单位必须用于创汇并能按期归还。
  (五)省、市地方留成外汇额度也可划出一部分,委托中国银行发入外汇额度借贷。但必须用于创汇,其增值部分按规定分成。
  以上调剂方式,各地可在实践逐步完善。
 七、外汇调剂的价格。目前各地中国银行应以美兑人民币的贸易内部结算价为基础,并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由买卖双方议定,经中国银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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