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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银行关于附发《关于外汇额度调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现行有效、需要修改、废止的外汇管理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6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27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
 关于附发《关于外汇额度调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1年8月4日)
 (81)汇业字第375号


外汇管理分局,中国银行各分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97号文件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用好留成外汇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银行最近在北京召开了十八个省、市、自治区分局、分行“留成外汇额度调剂工作座谈会”。会上交流了外汇调剂工作的情况和经验;根据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要求,讨论了加强外汇调剂工作问题;并制订了《关于外汇额度调剂工作暂行办法》(本办法已经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目前地方外汇留成为已为数不少, 各对外经济、贸易、金融部门应共同努力密切配合,把这部分外汇用好用活,使这部分外汇对发展生产、扩大出口、创造外汇、繁荣市场等起到更大的作用。 这是一件新的工作,缺乏经验,希各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总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提出,以便研究改造。
 附:关于外汇额度调剂工作暂行办法
 一、为调剂各地区各部门留成外汇额度的余缺,促进这部分外汇的合理有效使用,以利国家和地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外汇调剂工作的任务目的,是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政策,支持生产的发展,扩大出口和市场供应物资,增加创汇和收益。
 二、留成外汇额度的调剂,均通过中国银行办理。各单位留成外汇调剂的交易、交割都应通过中国银行办理手续,任何其他单位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外汇。
 三、参加外汇调剂,以国营及集体企、事业单位为限(下称各单位)。其他单位需经外汇管理总(分)局批准,方可参加外汇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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