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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第七条 权利、义务和仲裁。
  (一)甲方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时,所拨经费、物资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需要的费用。乙方因故撤销合同或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挪用科研经费、违法渎职等)致使无法执行原合同时,应视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物资。如由于主观原因致使合同规定的原进度拖延或造成浪费,所需的额外经费由乙方自理。
  (二)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交正式报告者,甲方有权暂停划拨经费及物资。乙方提前或超额完成合同任务,应给予一定物资奖励。
  (三)丙方负责监督并保证合同的执行,协调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解决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施工、物资、劳动指标等有关条件。根据需要,有的项目也可由乙方负担部分费用或流通资金。乙方负责解决的条件应于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负责合同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仍有争议,则由经济法庭仲裁或裁决。
  (五)如国民经济计划进行重大调整,以致合同的执行受到影响时,其善后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的科技成果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私自发表或转让。项目完成后,由甲方负责(或由甲方委托丙方)组织鉴定验收。鉴定按一九六一年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一0次会议通过发布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成果鉴定后,甲方对乙方有贡献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执行。
 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必须在甲、乙、丙三方(直属单位甲、乙两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也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订本省(市、区)供销合作社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管理办法。

 附件一
 
        重大科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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